各学院、研究院: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通知及《四海资讯红足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办法》(厦大研〔2011〕35号)文件精神,现启动我校2015年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设置工作,凡计划2015年招生的二级学科都必须根据我校工作办法的规定进行设置。
对于之前已完成设置的学科如无变化,则不需再次设置(名单见附件六);已完成设置但不再招生的学科,可以申请撤销设置;尚未完成设置的拟招生学科,须申请设置。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报办法
1、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拟在目录内二级学科招生的学科,填写“目录内二级学科申请表”(见附件一),按一级学科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将申报表提交给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2、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在同一一级学科下,自主增设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含已经设置的学科数)。
各学科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提出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增设或更名,按照附件二-1的要求,撰写“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评议,同行专家应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从学科概况、必要性和可行性、人才培养方案、学科建设规划四个方面进行论证,并填写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见附件三-1)。
各学科应将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及“目录外二级学科备案表”(样表见附件四-1)提交给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3、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各学科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提出交叉学科的增设或更名,按照附件二-2的要求,撰写“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评议。同行专家应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从学科概况、必要性和可行性、人才培养方案、学科建设规划四个方面进行论证,并填写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见附件三-2)。
各学科应将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及“交叉学科备案表”(样表见附件四-2)提交给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学科发展及社会需求,认真审议申报增设或更名的名单。
同时,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变化,及时申请撤销不符合条件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交叉学科。学科撤销需填写学科撤销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五)。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于4月9日前将审核通过的设置学科名单(含增设、更名、撤销)及以下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1)目录内二级学科名单及相关申报表;
2)目录外二级学科名单及相关论证方案(纸质版和电子版)、专家评议意见表(原件和扫描件)、备案表(纸质版和电子版);
3)交叉学科名单及相关论证方案(纸质版和电子版)、专家评议意见表(原件和扫描件)、备案表(纸质版和电子版)。
4)学科撤销名单及相关申请表
二、公示
研究生院汇总相关材料后,将拟设置学科材料提交到“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hinadegrees.cn)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的评议和质询。
公示材料包括论证方案和专家评议意见表,材料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可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开。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在公示完成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做出增设、更名和撤销二级学科名单的决定。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设置的二级学科方可进行招生。
四、其它
1.现行二级学科目录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
2.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名称,不得与目录内学科的名称相同。
3.2011年新对应调整的一级学科目前暂不分设二级学科(除历史系门类),各相关学科可按一级学科招生,也可在此一级学科下设目录外二级学科。
4.计划按一级学科招生的学科不用进行二级学科设置备案工作。
5.由于主管部门对公示及备案工作有严格的时间规定,请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学科在本通知规定时间之前认真完成此项工作。未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完成相关工作的学科,将无法在2015年进行招生。
联系人:洪海鹰,2181470
附件一: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申请表(样表)
附件二:1. 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提纲)
2. 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提纲)
附件三:1.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
2. 自主设置交叉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
附件四:1. 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备案表(样表)
2. 自主设置交叉学科备案表(样表)
附件五:自主设置学科撤销申请表(样表)
附件六:我校已完成自主设置的学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