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研究院):
为了做好2016-2017学年夏季学期的选课前期准备工作,请各单位尽早在选课系统内完成开课及排课工作。
一、开课要求
1. 各学院(研究院)应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短学期研究生教学和实践活动组织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学科特点,认真做好夏季学期教学工作安排。各单位应积极鼓励教师开设体现科学研究前沿的交叉课程、前沿专题课程和系列讲座、体现最新生产制造管理的实习实践、体现有利于学术训练的学术规范课程、方法类课程、以及其它实验类课程等。
2.学院(研究院)应按照《四海资讯红足研究生课程教学基本规范》要求,对教师任课基本条件、课程设置要求、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制定情况进行审核,确保课程教学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与教育性相统一。同时,对选课、课程教学执行情况、成绩和教学档案等加强管理。
3.由不同学院(研究院)共同开设的课程应确定一个主要开课单位,由主要开课单位负责开课审核、排课和教学管理。
4.夏季学期开设课程、邀请校外专家开设课程或讲座、组织研究生参加暑期社会实践可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短学期研究生教学和实践活动组织工作的通知》向研究生院申请资助。夏季学期研究生各项教学活动都应纳入教学计划管理,并在研究生信息化平台系统中登记,以便作为学生学分认定与资助的依据。未按要求完成开课排课的教学活动,研究生院将不予资助。
二、排课要求
1.本校教师开设的专业课选课人数至少5人以上、公共课选课人数至少15人以上方能开课。邀请校外专家开设课程的,可视校外专家实际情况采用集中时间授课,专家在校集中授课时间应不少于3天。
2.夏季学期课程按照15学时1学分的标准设置(社会实践活动时间在三周以上的可计1学分),超过8学时不足15学时的可计0.5学分。每门课程一般不超过2学分。
3. 研究生课程原则上应向全校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开放。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开放的课程,可由任课教师向学院(研究院)申请不予开放。
4.为避免因课程占用时间与学生参加其他学术活动相冲突,秋季、春季学期的专业课程原则上不允许延续至夏季学期。
5.完成后与研究生院联系通过开课审核,以便进行排课。
三、工作时间
1.拟申请夏季学期课程、讲座或实习实践资助的学院(研究院)应于5月31日前向研究生院报送各类教学和实践活动信息统计表(详见主页通知)。
2.各学院(研究院)应于6月9日前做好开课排课工作,并确保各门课程的上课对象、上课时间、地点、教师及课程简介等相关信息完整。
3.2016-2017学年夏季学期选课预计于2016年6月12日开始,6月16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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