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研究院):
为严格研究生课程教学过程管理,规范研究生课程开课排课工作,做好新学期研究生选课前期准备,现将2016-2017学年秋季学期研究生课程开课排课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开课要求
1.学院(研究院)应严格按照相关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制订开课计划。已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须从培养方案中导入开课计划;新开课程(含临时开设课程)应按照《关于加强研究生课程新开课管理的通知》要求,经学院初审、一级学科培养指导委员会充分讨论、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并列入相关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后,方可开课。
2.学院(研究院)应按照《四海资讯红足研究生课程教学基本规范》要求,对教师任课基本条件、课程设置要求、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制定情况进行审核,对选课、课程教学执行情况、成绩和教学档案等加强管理。
3.由不同学院(研究院)共同开设的课程应确定一个主要开课单位,由主要开课单位负责开课审核、排课和教学管理。
4.研究生课程原则上应向全校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开放。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开放的课程,可由任课教师向学院(研究院)申请不予开放。
二、排课要求
1.学院(研究院)应根据培养方案的适用对象添加开课对象。列入开课对象的研究生在选课时将优先入选。
2.学院(研究院)开设的研究生专业课程应尽量安排在本单位教室上课。如本单位教室无法满足开课要求,可向教务处申请使用公共教室。
3.学院(研究院)应提前做好课程容量计算工作,按需申请教室,避免出现小班占用大教室上课,或教室容量无法满足上课人数需求的情况。
4.选课人数不足5人的研究生选修课程(艺术学科除外)和选课人数不足3人的博士生选修课程,原则上应两学期或两学年合并开课。选课人数不足但确有需要开设的课程,可由学院(研究院)向研究生院申请保留。
5.开课排课是研究生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研究生选课有序进行,各学院(研究院)应于7月22日前完成开课排课相关工作。学生选课预计于7月24日开始。
三、特别说明
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的意见》文件要求,自2016级开始,硕士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课程将增设1学分的实践教学必修环节,单独考核。相关学科培养方案中对硕士生的总学分要求和公共必修课学分要求也将随之调整。实践方案及考核要求详见研究生院《关于加强硕士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通知》。
审核联系人:聂老师,联系电话2186113;
系统操作咨询:严老师,联系电话2181463;
新增课程审核:吴老师,联系电话:2181497.
附件:2016-2017年秋季学期研究生公共课排课表